【录】苏州戏曲博物馆文物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修订稿

【录】苏州戏曲博物馆文物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修订稿

发布时间:

  苏州戏曲博物馆专设苏州戏曲博物馆文物征集专家委员会,由馆内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该委员会对所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价格的确认,然后提交馆部讨论决策。

  第一章 征集范围和入藏标准

  第三条 资料征集范围包括各类能够体现各时期昆曲评弹等苏州戏曲曲艺发展面貌的文字资料音像资料实物资料等。

  第四条 文字资料包括各类能够体现各时期昆曲评弹等苏州戏曲曲艺发展面貌的书籍报刊教材手稿乐谱题字信件档案等。

  第五条 音像资料包括各类能够体现各时期昆曲评弹等苏州戏曲曲艺发展面貌的唱片磁带录像带开盘录音CDVCDDVD等。

  第六条 实物资料包括各类能够体现各时期昆曲评弹等苏州戏曲曲艺发展面貌的图片照片证件印章招牌石碑拓片工艺品徽章以及有一定历史意义和时代特征的名家名角的生活用具用品如家具摆件等和乐器生工具等。

  第七条 其他与苏州戏曲博物馆所在地mdash;mdash;全晋会馆沈宅相关的文字资料音像资料实物资料等。

  第八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苏州戏曲曲艺文物资料等。

  第二章 征集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文物征集专家委员会可在每年7月申报次年度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以及意向,并报馆部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得到征集信息后由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馆部和文物征集委员会。

  第十八条 由文物征集委员会初步讨论后,确属我馆需要者,即可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第十九条 经专家鉴定无误后,由馆长室作出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

  第三章 征集权限

  第二十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由馆文物征集委员会相关专家讨论, 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 ,报馆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先经馆文物征集委员会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报馆部批准后,报市文物局审批;同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总人数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二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第二十一条操作,但需报市政府备案,并申报专项资金。

  苏州戏曲博物馆

  二〇一八年九月

上一篇:【常识中心】香肠一般晾多久合适 下一篇:详细说明与新侨物业公司合作物业管理系统-北京软件公司宜天信达